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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男子酒驾后检察院竟然没有起诉,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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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 08: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2月16日22时30分,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正在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峡口春运检查点执勤,此时,一辆红色轿车驶进检查点停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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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五),李州(化名)在外面和朋友吃饭,酒足饭饱后他回到家中,李州看妻子正在熟睡中,而床头放着一瓶已经空了的安眠药。原本醉醺醺的李州瞬间清醒过来,他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却被告知最近的医院派车也要等很久,为了不耽误抢救,李州将妻子抱上车向医院驶去。

李州喝了不少酒,他知道酒后不能驾车,在驶出小区十几分钟后,他看到前方闪烁着警灯的春运检查点,李州驾驶红色轿车进入检查点,主动告知执勤民警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妻子需要救治的情况,请求执勤民警予以帮助。

了解情况后,执勤民警第一时间驾驶李州的车赶到位于城东区八一路的解放军九四一医院,将李州妻子送至急诊救治,并在医院对李州做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李州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李州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3时,民警在解放军九四一医院急诊抽取李州血样100ml,经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送审的李州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李州涉嫌危险驾驶罪。

6月6日,西宁市交警支队七大队侦查终结,将犯罪嫌疑人李州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1日,西宁市检察院将此案移送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城东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结合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李州案发时为救治病人且未造成交通事故,主动向检查点民警报告自己酒驾事实。故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拟对犯罪嫌疑人李州不起诉。7月9日,城东区检察院举行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取办案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州的不起诉决定。

7月20日,城东区检察院审查终结,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对李州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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