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旦某某涉嫌袭警罪一案。此案为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城西区法院首例袭警罪判例。
今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旦某某与亲友在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某音乐餐吧吃饭、喝酒,后王某某与旦某某在餐吧门口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旦某某误将路人当做王某某打伤,路人随即报警。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胜利路派出所民警秦某与辅警徐某处警时,王某某采取辱骂、推搡、撕扯、脚踹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民警秦某叫来同事张某与樊某。二人赶到后,王某某、旦某某等5人仍拒不配合执法,民警张某立即呼叫增援。城西公安分局虎台派出所增援民警赶到后与秦某等处警民警一同将王某某、旦某某等5人带回胜利路派出所。在讯问区,王某某继续对民警辱骂、推搡、脚踹,旦某某向辅警徐某脸部打了一拳。
此案经城西区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以犯袭警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旦某某拘役4个月。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来源:青海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