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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一居民刚走到单元楼下,突然一杯水从天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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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11: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一些小区,总有少数住户不讲公德,只顾自己方便,将废弃物从阳台、窗口随手抛出,不仅危及路人的生命安全,还影响小区的环境卫生。如何保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如何治理、杜绝高空抛物这一顽症?5月27日,记者走访了西宁一些小区。

 居民反映 

“真是太吓人了,而且更气人!前几天中午,我刚走到单元楼下,突然一杯水从天而降,刚好泼到了我的头上。我当时就上楼敲开部分住户的房门,可根本没有人承认。”近日,家住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50号小区的一名居民向《西海都市报》记者反映了遭遇高空抛物的事情。

另一名居民向记者反映,前段时间城中区南滩街道办事处新青社区工作人员协调相关部门,清理了南山路50号小区3号楼楼顶堆放的废旧防护栏,但不知以后会不会还有居民堆放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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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正在清理南山路50号小区楼顶的废弃防护栏。

 现场探访 

记者前往南山路50号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张小景介绍,小区是无物业公司管理的楼院,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小区有3栋楼、17个单元、194户居民。这些年来,小区偶尔会发生高空抛物的事情,主要以抛掷生活垃圾居多。

小区党支部书记侯魁告诉记者,小区里有三个午托班,附近还有一所小学,高空抛物对行人出行构成很大的安全隐患。通常,他们会在小区的宣传黑板上写一些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提示居民不要随意从窗口扔垃圾及杂物,以免发生意外。

新青社区党委书记蒋晓芸说,高空抛物就像“高空炸弹”,东西虽小,危害却大,社区这段时间正在想办法,希望能找到防止高空抛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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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宣讲队成员巡查楼院。

 社区和居民齐行动 

日前,新青社区组织了由社区工作人员、党支部书记、红色业主委员会成员、志愿者、网格长、物业人员组成的高空抛物宣讲队。他们进入所辖小区开展高空抛物和《民法典》宣传,告知居民高空抛物的危害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宣讲队还在微信群里发出温馨提示,希望居民能从自身做起,共同抵制高空抛物。

当日,记者还跟随高空抛物宣讲队成员走进居民家中,为居民宣讲高空抛物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居民梁希援说:“社区入户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真是太有必要了,以后我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

“希望大家都能够积极行动起来抵制高空抛物,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蒋晓芸说。

《西海都市报》曾报道过的高空抛物事件

◆2016年8月29日,西宁市长江路华德大厦掉下一块玻璃,砸在了人行道上,吓坏了过往的行人,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018年7月9日,西宁市城东区青铁阳光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一根棍子从天而降,将一名62岁的女性砸得头破血流。

◆2018年7月13日,西宁市绿地公馆小区,有人从楼上扔飞镖,飞镖落在了六楼阳光房房顶,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2018年10月15日,西宁市城南新区瑞源路清华颐苑小区6号楼,有住户向楼下扔粪便,砸中楼下停放的车辆。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1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故意高空抛物存在下列情形: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来源:西海都市报

发表于 2021-5-31 19:02:4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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