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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3人无证驾驶被交警送进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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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14: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证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也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了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但还是有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5月14日,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行政拘留3名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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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03月03日09时48分许,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塘川中队民警在姚下线19KM+500M处路检路查时,因互助县塘川镇甘二村村民王有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青A8****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查获。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王有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05月04日11时32分许,塘川中队执勤民警巡逻至宁互西路塘川镇双树村路段处时发现一起追尾事故,经调查,青海省互助县林川乡村民周义某驾驶青B7****小型轿车撞在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青AB****轻型普通货车尾部(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周义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塘川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周义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05月05日20时21分许,青海省互助县塘川镇驾驶人王志某驾驶青A1****小型轿车,沿姚下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坪地村路段时,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王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有某、周义某、王志某被送至互助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来源:972青海音乐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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