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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2起本地醉驾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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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 14: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驾典型案例1

2021年01月28日03时58分许,驾驶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5V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五四桥交叉路口南侧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由驾驶人韩某某驾驶的青AT***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王某某再次驾驶青A5V***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青A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证实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王翻身呈醉酒状态。

驾驶人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韩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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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驾、醉驾”而引发的事故案例无一不是“血”的教训!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当你放下酒杯拿起车钥匙的那一刻,结局就已经注定了,酒后开车是违法,饮酒、醉酒驾驶就是犯罪。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醉驾典型案例2

2018年12月05日凌晨,韩某某驾驶青AKY***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湟中区总红公路由东向西行驶,00时30分左右,当行驶至湟中区总红公路7km+85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驾驶员韩某某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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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因驾驶员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且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西宁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切记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超速行驶,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坚决杜绝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来源 :西宁交警
发表于 2021-5-1 14: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真使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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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 07:48:08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误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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