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8日03时58分许,驾驶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5V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五四桥交叉路口南侧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由驾驶人韩某某驾驶的青AT***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王某某再次驾驶青A5V***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青A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证实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王翻身呈醉酒状态。
驾驶人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韩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王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因“酒驾、醉驾”而引发的事故案例无一不是“血”的教训!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当你放下酒杯拿起车钥匙的那一刻,结局就已经注定了,酒后开车是违法,饮酒、醉酒驾驶就是犯罪。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醉驾给自身、家庭、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