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0日9时45分左右违法行为人梁某驾驶轿车行至西宁市城西胜利路五岔路口三角花园处时,因别车与出租车驾驶员赵某发生纠纷后,梁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经查,梁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对违法行为人梁某行政处罚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浪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