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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映一下,省医保局不承认灵活就业期间缴纳费用怎么办?
情况是这样的,我单位有位员工今年已到退休年龄,准备退休。自1987年参加工至今工龄30年,期间有4年是自谋职业,这段时间他自己按照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保和医保,没有中断社保费医保费费,办理退休时,社保按照连续工龄计算了,可是在办理医保手续时,医保局规定视同工龄满30年,实际缴费满15年,才能办理职工医保,如此算来这位员工除实际缴费差1年需要补交外基本可以达到条件。
可万万没想到,医保局不认同员工灵活就业期间的工龄,本来连续工龄30年,办理医保只能视同工龄26年,让补交因灵活就业期间失去的4年年限,真是匪夷所思,既然社保可以视同连续工龄,为什么医保不能视同,还美其名曰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说,当两项条件都不达标时,按高缴纳,这样算下来基本都要补交,少则3~4万,多则7~8万,毕竟较大费用严重影响普通家庭生活?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况,请教大家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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