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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北区大堡子村村民刘某多次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自己应得的土地补偿款8000元,但遭到被告刘某某拒绝。为此,兄弟俩对簿公堂。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是亲兄弟,在1983年以家庭承包土地时,共有家庭成员8口人,共分得河滩地0.8亩,每人0.1亩,此后一直由被告刘某某耕种。2007年,因大堡子村修建大寨路,征用了该0.8亩河滩地,补偿了5000元,2009年又补偿了59000元,被告刘某某共领取土地补偿款64000元。几年来,原告刘某多次向被告刘某某催要属于自己的0.1亩土地征收补偿款,但被告刘某某一直拖着不给,今年8月,原告刘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
日前,城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农民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补偿,故原告刘某权利理应得到保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刘某土地补偿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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