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西山派出所快速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案,违法行为人王启某被处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8月16日,西山派出所接到互助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西山乡某村村民张世某报警称被同村村民王启某殴打,请处警”。接到指令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出警途中又接到互助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村民张某报警称其驾驶的双排货车被王启某踏坏并无故殴打其父亲张永某”。
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王启某在巷道中大喊大叫,当民警口头传唤王启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王启某拒不配合,民警遂将王启某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王启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脚踏坏村警汪某某停靠在派出所院内的轿车右侧翼子,矢口否认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且嘴里胡言乱语,其父称王启某患有精神类疾病,民警便让家人带王启某到医院进行检查。
办案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当日在场村民,寻找目击证人和询问受害者,调查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派出所在违法嫌疑人王启某对违法行为”零口供”的情况下,查明了其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经查:王启某并无精神类疾病,今年7月份,因家庭矛盾王启某的妻子离家出走。为此,王启某情绪低落,心生怨气。8月16日10时许,王启某到本村村民王万某家中无故殴打本村村医张世某,尔后王启某在本村巷道中无故辱骂王某世、靳永某等村民,并无故殴打靳永某的丈夫张某龙。王启某在巷道中看到张某驾驶的货车经过其身旁时,王启某又无故踏坏张某货车右侧后车门,并将停车后下车的张某父亲张永某无故殴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互助县公安局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对王启某寻衅滋事、故意损毁财物两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给予以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