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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精准认定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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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08: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精准认定识别困难家庭,是精准实施脱贫攻坚工作的前提,也是公正公平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保障,根据《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关“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每年审核确定一次”的要求,目前我市各社区对本年度低收入家庭展开识别认定。
  ●家庭范围
  此次认定家庭为所有具有市区户籍,并实际在市区地域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上一年度认定为低收入的家庭。已纳入特困、低保范围的家庭不再重复认定识别。
  ●认定标准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为453元至680元,且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识别内容
  家庭人员结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健康或疾病情况、教育状况、就业情况及意愿、针对性帮扶措施及安排。
  ●具体家庭收入规定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大件家电、房产等财产。
  以下项目不计入低收入家庭认定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6.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7.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8.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9.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
  1.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用、经营性必需车辆除外);
  2.一年内新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3.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4.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5.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7.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8.有为获取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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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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