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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
最高法判决总结:
1、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对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且不支付共有房屋折价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方个人财产中的房屋以经济帮助的形式判决归另一方所有。
3、离婚时,因另一方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其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经济困难一方该项权利的丧失。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仍有资格行使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4、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高法说法:
判决离婚经济帮助考虑的因素
法律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
1、不限定夫妻财产制;2、不限定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1、对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上暂时存在困难的,给予短期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
2、结婚多年,对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在居住或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可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
3、如以房屋进行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帮助一方可停止给付。
三、经济帮助数额
1、一定时期内的生活需要
请求帮助的一方,在离婚后耗费个人财产和其他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另一方的经济收入及承担能力
主要根据另一方现有的财产状况,固定的收入,可预见的收入,抚养其他人的抚养义务等。
3、请求方的婚姻过错大小
不以义务方婚姻过错为依据。考虑请求方的婚姻过错大小。如果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则拒绝予以帮助。
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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