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和宣判了青海省交通医院所起诉的与某患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所拖欠原告所有医疗费用,并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2016年10月底,患者却周某某,因突发疾病至青海省交通医院神经外科就诊,住院诊断治疗后,病情稳定,该患者住院3日后自动出院,欠下2337.06元医药费,主管医师多次拨打患者所留电话,均无法接通。无奈,该院委托其主管医师作为代理人,携带相关手续于2017年1月17日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判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拖欠医疗费用的事实成立,应当支持其还款的诉讼请求。被告出院时未付清拖欠的医疗费用,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患者家属于3月15日上午前往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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