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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了《关于立案、审判、执行协作配合促进案件自动履行率的若干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法官“审判中的执行思维”和执行人员用足用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执行措施,促进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是我省法院为实现“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重要举措。
据了解,《规定》强化了立案、审理程序中的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工作;对案件调解、和解提出了工作标准,并对调解、和解工作质量和效果作出评价;要求法律文书主文具体、明确、完整,并要充分考虑裁判结果执行的方便性和可能性,避免因裁判主文表述的不严谨、不规范、不准确而造成的执行不能;要求审判业务庭承办法官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向义务人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并督促履行;对裁判结果的履行情况,人民法院主动跟踪监督;用好执行过程中各种强制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主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用足用活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实现,同时注重灵活运用报告财产、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保障性执行措施,从根源上打击“老赖”行为;对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移送跟踪履行率及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案件执结率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王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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