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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月开始出租房屋后不登记备案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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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08: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昆仑在线讯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些在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记者昨日从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了解到,新办法强调,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书面委托他人,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也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违反这条规定,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副所长张大伟告诉记者,管理办法出台前,就可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带房产证、双方身份证及租赁合同即可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该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作者:李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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