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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西宁中院发布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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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7 18: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西宁8月27日(马雪莲)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宁全市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2252件,结案标的额总数为13.58亿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且增幅较大。西宁中院今天通报西宁两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情况,并列出7项风险提示。

据介绍,2013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数逐年上涨,从2013年审结652件,增至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 %。诉讼标的额逐年增加,案均标的额从28万元增加到77万元。

在民间借贷约定利率方面,案件中双方约定高利息的现象逐年递增,无息借贷案件占比很小,一般约定月利率为0.5%至3%之间,高的可达8%至20%。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正涛介绍说,民间借贷案件主要纠纷集中在借贷主体间因证据不足导致的利息约定不清楚、付款凭证缺失、利率虚假等方面。

通报指出,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处理难点在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案件事实认定困难、审判执行难度增大。借款人拒不应诉,甚至拒签法院应诉文书,变更住所乃至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形比较普遍,严重阻滞案件办理进程。

对于存在问题的原因,通报指出,宏观方面来讲,民间闲置资金过高,投资渠道较少,致使民间借贷非常活跃;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协调的问题十分突出;民间借贷行业规范化程度不高,有处于灰色地带的地下钱庄、专业放贷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微观方面,借款人诚信缺失,而出借人为逐利忽视信用风险;借贷主体缺乏法律保护意识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出具借条,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对罪与非罪认知不足,导致民间借贷演变为各种刑事犯罪。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复杂的特点,西宁中院特别向广大人民群众、金融公司等列出7项风险提示:

一、借款双方需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两个要件,因此出借方应当保存好借款合同或协议,特别注意保存付款凭证,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应当保存转账凭证;现金交付的,需要保管收条,大笔金额借款,双方应当通过银行电汇形式,而不宜以现金交付;借款方需保存好还款凭证,如银行电汇凭证、收条等。

二、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三、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最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

四、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六、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

七、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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