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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法院审理8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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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08: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新闻网讯  2015年7月22日,我院审理了8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是同一个被告在较短时间段内向多个原告(三个以上)借款,而且约定的利息较高(一般为月息2分以上),借款数额都在一万元以上。在审理中发现由于借贷双方的各种原因导致了借款无法收回,使得出借人和担保人的利益都受到了严重损失。
  承办法官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多种现象值得深思并引以为戒。首先,是因为多数借款人诚信观念差,在借款后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没有偿还能力,或根本不打算偿还,借款后不见踪影,被借款人出于贪图利息不及时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其次,被借款人因贪图小恩小惠导致风险防范意识降低,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等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担保财产或与借款相当的抵押,这就使得相应的借款没有了保证,还款没有了约束力,借款人不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就在所难免;再次,许多案件作为借款的借条,其格式、利息约定、内容描述等均为一模一样,而且普遍都在借贷关系中明确约定的利息较高。一部分案件,虽然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即使原告主张,法律也不予保护。还有一部分案件,双方在结算时把结算之前的利息记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出现利滚利的现象,这时,即使双方都同意这部分利息的存在,也不受法律保护。社会中专门以放贷为产业的个体,目前有增多的趋势,对良好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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