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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便民服务 我省生育服务证办理出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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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08: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改进服务方式,强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其内容为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简化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强化便民服务。
  该实施意见内容如下:
  ▲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
  凡符合《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在生育前(城镇一孩、农村二孩、牧区三孩)应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免费办理生育登记,领取全省统一规范的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未经登记而已生育的,于生育后2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补登,领取生育服务证。
  ▲简化再生育审批办理程序。
  符合本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申请再生育时,向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镇(街道)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强化多项便民服务。
  ——加强窗口建设。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大厅生育服务证办理窗口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免费办证、特殊情况承诺、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通过网站、计划生育公开栏、“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以及发放便民卡等形式,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服务承诺等信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构建服务新载体,做到即来即审、限时办结,提高办证效率。
  ——精简申报材料。通过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婚育情况进行查询,对能够通过全员系统或基层工作网络核实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需省内外相关地区协查婚育信息的,由工作人员负责查询落实,不再由申请人自己办理相关证明。
  ——推行承诺服务。对因多次、多地流动而导致申请人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办理生育服务证。因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按照《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因当事人虚假承诺而办错证的,不追究基层工作人员的责任。
  ——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再生育网上办理和全程代理服务。
  ——精简统一生育服务证件。今后全省使用统一样式的《生育服务证》,以往各地使用的《准生证》、《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等全部停止使用。
  该意见还就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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