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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出游途中因为内急,擅闯某公司院内寻找厕所时,却被一只烈性犬咬伤。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吕某某在出游途中,途经被告大通某公司,去该公司院内寻找厕所,结果被院内一只烈性犬咬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7117元。被告辩称院内饲养的狗是用铁链拴住的,并且门口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原告擅闯公司仓库有行窃的嫌疑,公司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特殊侵权案件。被告对自己拴养的烈性犬未尽到管理责任,其免责理由不成立。原告擅闯院内上厕所,疏忽了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其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6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外出时,进入偏僻设障碍地区,自身应当提高警惕,切勿疏忽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产生不利后果,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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