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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宁么么 于 2014-12-19 09:05 编辑
刘某和史某怎么也没有想到,他们半夜三更在野外排放毒害性物质,给当地农村和过路行人造成了环境污染和人身损害,在赔偿了巨额损失后,还要负刑事责任。
5月15日,刘某、史某两人驾驶一辆危险物品运输槽罐车,从甘肃省白银市前来我省甘河工业园区某公司装载含有剧毒的液氯,因槽罐阀门损坏,未能充装。修理阀门须排净罐内残留的剧毒气体,保持负压。两人一合计,决定夜深人静时将气体排到荒郊野外。17日凌晨1时左右,刘某和史某驾驶槽罐车从甘河滩向湟中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鲁沙尔镇昂藏山时,刘某佩戴事先准备好的防护用具,两次打开阀门,排放液氯,随后驾车逃离。剧毒氯气迅速弥漫在昂藏山附近,当晚,路过此路段的三名行人中毒,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脱险。事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附近三个村环境重度污染,周围农作物、公路绿化带植物亦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案发后,行人毛某、王某、李某和附近三个村委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湟中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和史某自愿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205000元,已当庭履行,六方受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史某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鉴于两人系初犯、偶犯,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又能如实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书面谅解,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史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来源:西宁晚报 (通讯员 吴兴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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