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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不得私改孩子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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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09: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位老人向晚报致电反映,称自己孙子的名字未经孩子父亲同意,被孩子的母亲私自给更改了,儿媳的这种行为让老人感到不满,他也想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经记者询问得知,原来,这位老人的儿子和儿媳已经离婚,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孙子改名一事, 孩子的父亲当时并不知情也无人告知。
    就此,记者采访了城中公安分局户政大队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像这种一方私自更改孩子姓名的事情是不现实的,不符合现行的相关户籍政策。目前,离婚夫妻想要更改孩子姓名,必须得到双方一致同意,并一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需经夫妻双方一起签字,才会生效,只有一方同意并签字的,不允许更改孩子姓名。该负责人还说,如果所反映的事情属实,倘若是户籍经办人员的责任,可以到辖区的户政大队或政工监督室投诉,查明原因后,会将孩子的名字改回来。
    记者 楚楚 实习记者 凡尘

发表于 2013-12-26 12: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改了就改了,想要不改那自己养啊,或者负担大部分的抚养费也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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