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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 通讯员 夏莹)张某某与阿某原为夫妻,是阿某某的儿媳,三人本为亲人,但却为湟源县城关镇内的一套房产对簿公堂。 张某某嫁给阿某之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但因阿某嗜赌成性,并欠下巨额债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2011年3月协议离婚。离婚后,阿某与张某某协商将其父阿某某位于湟源县城关镇内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某,由阿某在《湟源县房屋买卖契约》中代签阿某某的名字并加盖手印,将房产证、土地证变更为张某某。但张某某一直未取得房屋,于是,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阿某某返还该房屋。阿某某作为该案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并追加其子阿某为反诉被告。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鉴于三名当事人之前有过夫妻、公媳等亲属关系,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协议,该房产归阿某某所有,阿某某给付张某某一部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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