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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肖芳 通讯员 陈贵)3月25日早晨,西宁市某中学学生刘某仅因琐事,在教室内持事先所购弹簧刀捅刺同学宋某,致其当场死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数次调解,终使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305000元并即时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得到圆满解决。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持砖块击打被害人宋某未果后,即持弹簧刀向被害人宋某左侧锁骨处捅刺一刀,在被其他同学劝阻将其拉倒时又向被害人宋某腹部捅刺一刀,致宋某左锁骨下动脉离断,左肾贯通伤,造成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刘某依法认定自首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视为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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