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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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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09: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离休人员门诊医疗可在西宁市定点医院就医或离休人员定点药店购药。门诊费全额现金垫付。每人每年发给3000元周转金(上年度未发生医疗费人员发放5000元周转金)。  2.离休人员门诊疾病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要求书定完整的门诊病历,保存当日就诊的检查单、化验单。每张处方药量控制在一周以内。
  3.定点药店应持方购药,每张发票附处方,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一日内不可重复购药。药店购药总额全年控制在周转金以内。
  4.异地居住的离休人员住院医疗费随来随报。门诊医疗需在当地定点医院就诊,药店发票不予核报。
  5.离休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需在本年度医疗周转金使用完之后,定期将发票、明细交所在单位统一报销。无主管单位的离休人员可将门诊医疗费票据交社保局事务所委托办理。
  6.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原则上一年核报一次。确属慢性病多、长期门诊用药、医疗费个人垫付有困难者可按季核报。
  7.对审核中有疑问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应按要求提供门诊病历和相关的诊断治疗记录,提供离休人员本人检查、治疗依据。对明细不清、用药不符、治疗不当及超常规药量的予以扣减。  (作者:金澜)   

发表于 2013-3-28 09: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算看到一个靠谱点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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