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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日前,本报热线接到南山路258号阳光小区住户赵先生打来的电话,反映去年他们小区因部分业主未能在统一时间交齐采暖费,而被停暖十天,不供暖就不会产生费用,物业应按照未供暖天数退还业主采暖费,但物业却提出按照两天算一天的方法退还,他觉得物业提出的解决方案不合理。
笔者随后致电成兴物业公司李主任,他告诉笔者,阳光小区采暖费问题有两种情况:南山路258号院去年确实存在十天未供暖的情况,但这十天不是连续性的停暖,而是间断性的,去年共累积有十天未供暖,这期间存在不可抗拒性因素,因停水、停电、锅炉出问题等原因造成的。《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停暖未超过72小时的,供热单位无需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针对南山路258号住户反映的情况,物业会视今年的天气变化而调整供暖时间,随天气适时延长供暖。另一种情况是,南山路53号院去年也存在停暖问题,他们连续停暖有7天,停暖超过72小时,物业会在小区醒目的位置贴通知,并按照停止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物业公司会严格遵守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问题,笔者电话采访了市供热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在采暖期内,停暖未超过72小时的,供热单位无需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72小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贴通知,按停暖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作者:金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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