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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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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9 09: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通讯员 汪芳 宗布尔)近日,记者从格尔木市民政局了解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每月分别提高20元和15元,这一举措,让该市的低保户对象得到了实惠。

    据了解,为解决2011年物价上涨对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0元/月、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5元/月,同时将原城市55元/月、农村30元/月的临时物价补贴划转到实际低保标准中。调整后,从2012年1月开始发放,10月份发放低保金时按照新的补助标准连同1—9月份补发部分一同兑现到城乡低保对象手中。与此同时,此次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不再新增保障对象,即提标不扩面。对边缘户和生活困难的,通过加大动态管理和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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