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记者 张瑞) 日前,市民李女士向本报96369新闻热线反映,她住的小区是集中供暖,但她12月份要回老家,明年三四月份才回来西宁住。令她不解的是,物业公司却要照价收取暖气费,这种做法合理吗?房子采暖费应该怎样缴纳?
10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李女士所住的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广汇九合院,小区物业公司唐经理解释说,按规定,业主不入住需缴50%的取暖费;原则上,交完一半取暖费后,物业会拆掉取暖设施。唐经理也表示,像李女士这样,只使用两个月暖气的住户,可以事先与物业公司沟通,缴纳一半取暖费,之后确定停暖时,再办理停暖手续。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处处长马志强接受采访时说,《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有明确规定:“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按应缴纳物业服务费数额的70%缴纳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业主,应当按采暖费总额的50%缴纳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马处长讲,新式住宅楼可以关掉暖气阀门,不影响其他住户采暖;但串联供热方式的住宅楼,一户不用暖气会影响到楼上楼下,供热方只能拆除停热住户的屋内采暖设施,“但业主之后想采暖得再次安装,这又是麻烦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