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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晚报热线接到严女士打来电话,反映她在城北锦绣江南小区租了一套房子,交了半年的租金、一年的物业费和2000元的押金,现在租期满半年不想再租了,房东却不退还押金和半年的物业费。
据严女士介绍,她今年3月18日在锦绣江南小区12号楼1单元租住了一个套房。她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为一年,入住前一次性缴清半年租金11100元和全年物业费1800元。合同第二条规定,半年后乙方(严女士)每月提前10天付房租,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为预交房款的5%。严女士说,她在这套租来的房子里开了一个带私房菜的麻将馆,生意还可以,但是周围邻居嫌吵反映到物业处,物业处责令她停业,所以她没法再将这个馆子开下去,只能退房。严女士于是找到房东说明情况后欲提前退租,她说她愿意按照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违约赔付,但是房东表示提前退房押金等不予退还。协商无果,严女士只好向晚报求助。
房东王女士告诉记者说,她是按照合同办事。当时签的是一年合同,对方提前退房,现在到了采暖期租房陷入淡季,这肯定会给她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押金和剩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当作为自己损失的赔偿。
就此,记者咨询了西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如果双方合同就违约责任没有特别的约定,押金还是应该退还的,如果需赔偿违约损失,一般情况下违约金是一个月的租金。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记者 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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