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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同居期间财产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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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7 09: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一丁)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居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较好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据悉,2008年7月田某与袁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9月按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但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他们共同在格尔木市某小区内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台装载机,并一直过着同居的生活。2012年,双方感情出现矛盾无法共同生活,田某随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判给她所有,装载机及债权20000元归袁某所有,田某还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袁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为此事双方相持不下。

    最终,在主审法官的细心劝说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田某放弃分割袁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双方共同财产装载机的权利,同意袁某一次性支付其房屋补偿款7万元,房屋归袁某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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