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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表损坏要补交万余元费用?工作人员:证明无人居住,可以作相应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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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6 19: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宁市民何先生家的天然气表坏了,他请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维修。可是,换完新表后,燃气公司要求他补交一万多元的燃气费。对此,何先生十分不解。  何先生在省城南川西路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工作原因,何先生很少居住在新房内。4月16日,何先生家的天然气用完了,天然气卡里的气充不进天然气表。何先生给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打电话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检查,经判断是天然气表坏了,需要更换。于是,何先生花390元钱,更换了天然气表。
  然而,何先生当天下午去燃气大厅购买天然气时被告知,需要补交9年的天然气费,共计一万七千多元。理由是,从2002年10月开户以来的9年时间里,何先生家总购气量只有3418立方米,远远低于正常用气量,而且经过检测,何先生家的天然气表损坏,因此,他需要补交9年的天然气费。按照燃气公司的要求,何先生提供了一些房屋无人居住的证明,经过燃气公司核算后,除去已经购买的天然气,以及能够证明房屋无人居住的时间外,他还需要补交13307.83元天然气费。
  何先生说,家里用气量少是因为一直没人居住。天然气表现在虽然已经损坏,但2011年12月27日,他还购买了550立方米天然气,并充进了天然气表,这也证明当时天然气表是可以正常使用的。燃气公司怎么能要求他从开户之日起补交天然气费呢?
  4月23日,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客服西站站长高波涛说,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何先生家查看天然气表时发现,他家的天然气表内没有电池,经过检测,他家的天然气表在断电的情况下,阀门不会闭合。也就是说,即使不充气,何先生家仍然可以正常使用天然气。依据燃气公司的相关规定,何先生需要自开户之日起补交天然气费,何先生提供了从2007年5月到2011年1月间,部分时间段房屋无人居住的证明,燃气公司也据此作了相应的核减。如果何先生能够进一步证明从2002年10月到2007年5月间,房屋无人居住,燃气公司还可以再作相应核减。(作者:袁震)

发表于 2012-4-27 10: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不讲理垄断企业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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