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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为家付出较多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财产AA了 家务没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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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21: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后,夫妻双方约定了财产AA制,但家务只有妻子一人在打理,离婚时妻子能要求对方补偿吗?能!这是记者从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2006年,孙佳与丈夫张坚登记结婚。孙佳在省城西区开了一家餐饮店,生意很好,也比较忙。丈夫张坚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结婚时,孙佳与张坚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实行AA制:即个人的收入(包括接受赠予、继承、获奖等)归个人所有;个人的支出(包括个人的衣物、化妆用品以及学习用具等)由个人承担;双方共同生活的花费(包括房屋、家具及家庭用品、家庭菜、粮等支出)由双方均摊。
  两年后,孙佳和张坚的女儿出生,夫妻双方再次约定,关于孩子的各项支出夫妻两人各自承担一半。但孩子出生后身体总是不太好,张坚工作忙,只能由孙佳带女儿看病,她多半时间都在家里带小孩,后来索性就关掉了餐饮店。此后,双方为家庭开支、女儿看病费用等经常发生争吵,最后孙佳将张坚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在分割财产时,孙佳认为,正是由于天天陪女儿才导致自己的生意受到很大影响,张坚应当补偿自己这几年的损失。但张坚认为,双方结婚时已经约定了财产AA制,不同意对孙佳进行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坚有义务对孙佳补偿。最后,经法院调解,张坚同意向孙佳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万元。
  据办理此案的牛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作者:吴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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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8: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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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09:46:47 | 显示全部楼层
AA制生活确实有点夸张,把家搞的像旅馆,婚姻搞的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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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1: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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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1 12: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叫婚姻,不叫家,所谓的家庭AA制,其实就是“达上着搞副业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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