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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5月1日起我省对21类重特大疾病予以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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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09: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有效降低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出台《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 》。规定,从5月1日起,我省在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以州(地、市)为统筹单位,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人均3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对21类重特大疾病予以医疗保障。  据了解,这21类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中晚期肝硬化、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特大疾病根据省内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专业分工,实行定点就医。儿童先心病在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和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定点就医, 儿童白血病在省妇女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和青海红十字医院定点就医,重性精神疾病在省第三人民医院定点就医,耐多药肺结核在省第四人民医院和州(地、市)级人民医院定点就医,其余17类疾病可由患者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费用报销上,我省将这21类重特大疾病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年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使其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定额付费;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实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制度,患者出院当日医院要即时结算住院费用,患者只缴纳按规定自付部分,其余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和民政救助机构按期直接结算。(作者:李欣)

发表于 2012-4-6 14: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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