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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协工作人员:买到假货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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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8:0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越来越严格的食品安全规定让消费者放心了不少,也让商家小心了不少。2月22日,西宁市民张先生拨打96369热线询问,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假一赔十”,消费者主张权益时会不会比较难?  省工商局食品安全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所谓的“假一赔十”,严格来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去年一年中,我省出现过消费者要求“假一赔十”的申诉,并都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
  据介绍,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前食品类商品中,过期食品,掺假、掺杂食品,假冒伪劣食品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但由于第96条中明确规定商家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才可以依据此条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如何认定仍然存疑。但从监督部门的检查结果来看,在严格的法规下,超市已经自律了不少。
  食品安全法中,对商家销售食品规定极为严格,如果销售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销售标签中所含成分、配料表与现实不符,消费者均可依据第96条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时,再拨打12315电话或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青海省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在遇到非食品类的欺诈行为时,也可以申请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所谓欺诈行为,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短斤少两、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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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09: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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