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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北公安局关于辖区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主动登记报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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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水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辖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主动申报公告如下:

一、主动报备的主体及要求

(一)流动人口:来本辖区居住、就业、务工等非西宁市户籍流动人员须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二)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主动申报出租房屋信息,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履行治安责任,督促承租人主动报备个人信息。

(三)相关单位(物业、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等):须在流动人口入住、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居住、用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并主动报送流动人口或出租房屋相关信息,督促当事人履行主动报备义务。

二、主动报备流程

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备;房屋出租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合同、居民身份证等)、及承租人身份信息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报备;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承租人身份信息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报备,租赁信息变更、续租或承租人退租的,须在7日内报备更新信息;相关单位须在流动人口入住、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身份信息等到辖区派出所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相关单位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请广大市民、房屋出租人及相关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配合报备。

特此公告。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

2025年12月3日

来源:城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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