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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水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辖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信息主动申报公告如下: 一、主动报备的主体及要求 (一)流动人口:来本辖区居住、就业、务工等非西宁市户籍流动人员须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 (二)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主动申报出租房屋信息,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履行治安责任,督促承租人主动报备个人信息。 (三)相关单位(物业、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等):须在流动人口入住、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登记居住、用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并主动报送流动人口或出租房屋相关信息,督促当事人履行主动报备义务。 二、主动报备流程 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备;房屋出租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合同、居民身份证等)、及承租人身份信息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报备;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承租人身份信息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报备,租赁信息变更、续租或承租人退租的,须在7日内报备更新信息;相关单位须在流动人口入住、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身份信息等到辖区派出所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三)相关单位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请广大市民、房屋出租人及相关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配合报备。 特此公告。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 2025年12月3日 来源:城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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