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连查4起酒驾 西宁交警予以曝光近期,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查获4起饮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现向社会予以曝光,请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安全文明行车,拒绝酒后驾驶。 5月18日,甘河交警在辖区创业路展开夜查时,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5月19日,李某驾驶一小型客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广鑫大道行驶途中,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5月19日,甘河交警在创业路开展路检路查时,莫某驾驶一小型轿车,沿甘河工业园区创业路由东向西至青海银行门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5月19日,甘河交警在鲁多公路开展夜查时,一辆小型轿车沿鲁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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