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是有部分驾驶人对此项规定置若枉然,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逃避责任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最终还是被交通民警查获。4月19日,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行政拘留4名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现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3年3月5日17时许,互助县东沟乡驾驶人王某某与互助县东沟乡驾驶人龙某某因让车问题发生争执后,驾驶青B7****小型轿车,在海洲华府小区内,故意将龙某某停放的青BJ****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案件另案处理),后王某某逃离现场时与停放的青BH****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3月6日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王某某及肇事车辆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王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给予王某某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3月5日19时许,互助县东和乡驾驶人任某某驾驶青B7****小型普通客车,在北大街与新吴街交叉路口处,与由互助县南门峡镇驾驶人马某某驾驶的青BN****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3月6日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任某某及肇事车辆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任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无证驾驶的行为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给予任某某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3月10日2时41分许, 河南省兰考县驾驶人温某某驾驶青B3****小型越野客车在互助县威远镇佑宁东路道路南侧人行横道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停放在佑宁东路恒信中央广场二期北门口停车位处段某某的青AD****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温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3月10日21时许,温某某及肇事车辆被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塘川镇水湾村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温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四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给予温某某罚款14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2日14时50分许,互助县林川乡昝扎村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青A3****小型普通客车沿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台子乡驾驶人雷某某驾驶的青A1****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4月3日15时许,刘某某及肇事车辆被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刘某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五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给予刘某某罚款24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任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被送至互助县拘留所执行。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摆设警告标识 并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现场有受伤人员的 要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援
生命至上,安全为天 肇事逃逸不仅要承担事故全责 还将面临三个加重 加重民事责任 加重行政处罚 加重刑事责任 来源:互助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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