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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合理。
以上内容,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若还要进一步咨询和委托等,可以关注和联系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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