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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第二十二期)——加强自我保护 远离不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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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1: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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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客户L女士于2018年10月在新华保险青海分公司投保“多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3万元,并附加了康健华贵B、住院补贴A款、住院安心医疗险,今年7月,L女士因银屑病住院后到公司申请理赔。当地理赔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客户于2016年7月因银屑病的住院记录,银屑病为投保前疾病出险,这与其住院病案主诉相吻合,客户存在带病投保、不如实告知的现象。调查人员告知客户此次银屑病出险为投保前疾病出险,属于责免项,理赔结论为拒赔,且解除相关的医疗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面对事实,L女士也认识到自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事实,对公司做出拒赔决定表示认同。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中L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存在带病投保现象,严重影响该公司的承保决定,作出解除合同并拒赔的决定合理合法。

三、【消费风险提示】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出险后能及时获得理赔服务,在此小编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不仅会影响到保单能否顺利承保,还关乎到客户的保障权益,也是后期能否申请到理赔的关键点,因此,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产品责任,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诈,正确履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才能使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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