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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第二十一期)|避免保单失效 保障自身权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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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7 15: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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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15年6月,孙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同时附加了住院医疗保险。2020年由于孙女士未注意保险公司的交费提示,导致未及时交纳保费,保单变成了失效状态。2021年6月,孙女士发现保单未交纳保费,于是赶紧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复效业务。

2022年5月,孙女士因为胃疼前往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出院后孙女士前往保险公司申请报销住院费用,但被工作人员告知其保单附加的住院医疗保险因之前保单失效而终止责任,后期也没有办理过新增附加险的业务,所以不能报销孙女士的住院费用。孙女士这时才想起来当初办理复效业务时,工作人员曾经提示过她,复效业务仅能恢复重疾险效力,附加险效力需在复效业务办理成功后再次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新增附加险业务才能恢复,但孙女士却忘了这件事。

二、【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由此可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负有的义务。同样,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费的交纳、保险合同失效也有相应的规定: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费;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会失效,即效力中止。

案例中的孙女士投保的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会随着主险重疾险的失效而失效,但因该住院医疗保险属于一年期的短期健康险,所以不会随着主险的复效而复效。孙女士在保险公司办理复效业务时,没有将工作人员的提示重视起来,也没有仔细阅读“客户声明”(见下图),未能及时恢复住院医疗保险的效力,故孙女士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报销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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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风险提示】

我们一定要在投保时详细了解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了解所投保的保险产品责任,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及办理保全业务时的相关提示,不要忽略任何会影响自身权益的地方,一定要综合考虑后再进行合理投保,避免出现保单失效的情况。

我们一定要按时交纳保费,如果个人信息出现变动,一定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及时操作保全业务进行变更,因为保险合同一旦失效就会影响到合同效力,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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