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印发文件调整提高了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2007年我省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相应调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月人均补助费标准提高28元。
调整后各地区标准分别达到以下标准:海东市每人每月688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693元;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703元;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