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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拿起法律的武器 合法的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但是如果为了维权 用违法的方式维权 有理的人反倒成为了违法者 维权——真不能用这样得不偿失的方法 近日 化隆县公安局群科派出所 快速处置一起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 行政拘留五人 经查:6月26日群科镇某村村民因租赁纠纷,聚集部分村民用枯枝,石头堵住了前往安达其哈花海和东泓教育培训基地的道路,阻碍道路通行。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依法疏散堵路车辆,并将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五名违法行为人带回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询问,马某五人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马某五人被化隆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至10日不等的行政处罚,现已送化隆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维权亦有边界 绝不能置公共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 为所欲为 应通过正当渠道、合法途径 反映诉求 千万不要冲动行事 来源:化隆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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