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由西宁市湟中区公安局提供
2020年,大伟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之后便一心想着“报复”,他选择的“报复”目标居然是监控摄像头……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大伟出门锻炼身体,经过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林秀路观景台时看见头顶监控摄像头,大伟忽然想起自己曾在此处驾车逆行被监控摄像头抓拍过,出于报复心理,他拿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弹弓瞄准摄像头。“啪!”一声,位于观景台上的球型智能摄像头和专用补光灯被毁损。大伟“心满意足”地离开了现场。
2021年8月20日8时许,大伟外出又途经此处,看到已更换过的监控摄像头,出于同样的报复心理,大伟再次使用自制弹弓将球型智能摄像头毁损。8月25日,湟中区鲁沙尔派出所接到湟中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位于鲁沙尔镇林秀路公安监控摄像头受到损坏。接到指令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初步检查,判定监控摄像头被人为破坏。民警对案件展开分析研判,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大伟,8月26日,民警将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大伟抓获,在多项证据面前,大伟如实向民警供述了自己故意损毁监控摄像头一事。
经鉴定,被毁损的智能球形摄像头和专用补光灯价值达12123元。2021年9月22日,大伟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案发后,大伟赔偿全部损失,并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今年1月12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大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湟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大伟出于报复心理,故意使用自制弹弓两次毁坏公共财物,价值达121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大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1月19日,湟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大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