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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豇豆、牦牛肉干···青海这几批次食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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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7 09: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2批次香蕉、豇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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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环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香蕉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市城东区星之光超市进行调查。该超市销售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批香蕉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此案件已移交至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处理。

(二)豇豆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市城西区财颖蔬菜店进行调查。该店铺销售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批豇豆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商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此案件已移交至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处理。

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批次鲫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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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环节1批次不合格食品(鲫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对1批次不合格食品(鲫鱼)核查处置情况

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市城中区军楠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鲫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商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该批鲫鱼为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对商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目前,此案件已移交至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调查处理。

二、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咖喱牦牛肉干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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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食品1批次不合格食品(咖喱牦牛肉干),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生产环节

2021年12月6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青海开心源食品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共生产10袋(400克)不合格咖喱牦牛肉干,现已全部售出。目前该公司已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现已召回2袋,存放于成品库不合格区。剩余产品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完,未保存购买人员信息,故无法召回,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对此案进行进一步调查。

二、流通环节

2021年12月6日,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民和县亚鸥超市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此批次咖喱牦牛肉干从青海开心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园宁张路43号)购进,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4日,共购进10袋(400克),该批次咖喱牦牛肉干以零售方式全部销完,未保存购买人员信息,故无法召回、下架,该超市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以及该批次的销货凭证、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此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超市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确保食品可追溯。

三、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7日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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