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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不要随意借车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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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1: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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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反映市民社会中的各类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民为本,回应社会现实。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关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的案例,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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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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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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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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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驾驶自己的一辆长安双排座长安车从重庆渝北区麻柳沱镇返回途中,在行驶到当地一化工厂时,张某在明知同行的安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还是将车借给安某驾驶,随后车辆驶离路面翻到沟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随车的另外两人受伤。在交警的主持下,车主张某与两伤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某叫安某拿出了1万元赔付伤员、4440元用于支付汽车修理费,保险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理赔了6300余元给车主张某。事后,安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张某返还其垫付的1444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安某除承担本事故现有的损失5700元外,多给付的8739元应该由车主张某予以返还。判决后,车主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此案经市一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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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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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条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知是无驾照者还借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属于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车主,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安某驾驶,而由于安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与安某均有过错。法院据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应该承担同等责任。

来源: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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