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2020年间,盛某、杨某夫妻二人在我市城中区经营两家鞋店,二人从福建省莆田市低价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运动鞋,在其经营的鞋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月至8月间,盛某、杨某二人销售假冒品牌运动鞋,累计销售金额337707元。随后,侦查机关在其店内及物流点累计查扣盛某、杨某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品牌运动鞋622双,未销售货值为120423元。2020年1月19日至8月4日,被告人盛某共向供货方转款262511元,盛某、杨某从中获利75196元。 西宁中院认为,盛某、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337707元,未销售货值为120423元,销售金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盛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盛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以提供微信收款码、接收店员转付的货款方式负责收款,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盛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