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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一女子为私利竟然伪造户口本?如此“小聪明”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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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9 09: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户口本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之一,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都离不开它,但有人竟为了方便办事伪造户口本,这样的“小聪明”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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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下午,白庄镇下白庄村村民马某某(女,现年41岁,白庄镇下白庄村人)到白庄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户籍民警发现马某某所持户口本上的专用章、字体有多处不符,疑似伪造。随即户籍员通过系统查询核查,发现马某某所持户口本登记信息与系统不符,确定系伪造户口簿。

经调查,2019年12月,马某某通过非法渠道,办理了假户口簿,更改了家庭成员年龄信息。经询问,马某某对其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马某某涉嫌使用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被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对马某某所持的假户口本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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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等。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身份、关系证明,任何买卖、伪造或变造国家统一颁发的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侵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循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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