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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被告人李某某因饮酒后无故划伤20辆车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回到其居住的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11号楼时,用随身携带的家门钥匙将停放在楼前的20辆汽车机盖漆面划伤。经格尔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车辆市场修复费用总额4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20辆车主经济损失共计31000元,并得到谅解。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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