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自己的下属开出了三张虚假欠条,只为掩人耳目“合法”转移自己财产,不向被借款人还钱。这一切都是高小军精心设计的。2019年,检察机关抽丝剥茧,让高小军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伪造证据的真相水落石出…… 2014年2月25日,高小军给自己的朋友李石打电话:“哥们,最近生意比较好,需要资金周转一下,能不能从你那借点钱周转一下?”由于李石和高小军一向有生意往来,金钱方面有借有还,合作十分愉快。 高小军开了口,李石爽快答应了。双方协商高小军向李石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为1.8‰。李石按高小军的要求,将100万元打入高小军下属张兰兰的账户,高小军给李石出具了一张借款证明。 借款到期后,李石多次催高小军还款,高小军玩起了“躲猫猫”。4年来,多次讨要不成,心急如焚的李石将高小军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15万元。 经法院调解,李石与高小军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确定高小军向李石归还借款90万元。调解生效后,高小军除履行了5万元外,其余欠款仍未支付。 2019年1月,李石向城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调查,高小军名下无财产,该案一直没有得到执行。 李石心有不甘,他认为自己和高小军认识多年,他对高小军的生意情况、财务状况多少了解一些。平时高小军生意上资金周转频繁,这么多年也没有听说他的生意上有很大变故,法院却在他的账户上查不到一分钱,名下房产也转移了。 2019年5月,李石委托律师调查了高小军这些年与其他人的法律债务关系,2018年8月的一份法院借款纠纷调解书引起了李石的注意。调解书内容是张兰兰起诉高小军,要求偿还借款60万元。经城西区法院调解,高小军欠张兰兰借款50万元,高小军将其名下房屋过户至张兰兰名下。 这个张兰兰不是高小军的下属吗?她平时在高小军的公司做饭,家庭生活条件也不是很好,她怎么会有这么多钱借给高小军?李石带着诸多的疑问,向检察机关写了一份申请监督书。 2019年6月,李石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张兰兰与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李石怀疑张兰兰和高小军存在虚假诉讼可能,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调查核实。 检察官针对案卷材料仔细分析研判,发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于是决定受理并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过一年多时间调查,检察官抽丝剥茧、去伪存真…… 2013年至2016年,张兰兰一直在为高小军打工,高小军每月支付张兰兰3000元工资。2017年5月11日,高小军找来张兰兰告诉她:“最近有人到法院告我,我给你出借条,你去法院告我,让法院把我的房子过户给你,这样法院就没有办法执行我的财产了。”看在多年照顾自己的情分上,张兰兰答应了。 就在当天,高小军向张兰兰出具三张欠条,纸面欠款共计60万元。也就是李石和高小军借款纠纷案调解两个月后,2018年8月23日,张兰兰将高小军起诉到了城西区法院。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9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 分析了案件脉络,检察官们将案件的突破重点放到了张兰兰和高小军两人的询问上,张兰兰称分四次借给高小军,均是转账,而高小军说是张兰兰分七、八次支付的,其中现金10多万元,其余为转账。两人均拿不出相应的转账凭证。除了借款具体细节的事实相互不能印证之外,高小军与张兰兰在对欠条签署地点、双方还款情况、欠条内容等诸多陈述都不能相互作证。检察官还将两人的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疑点作了分析。 张兰兰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不到一个月,高小军主动去了法院,向法官提出对该案进行调解,并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表示自己欠张兰兰的钱愿意用房子抵债。调解时,张兰兰主动提出将高小军名下的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当庭主动放弃10万元债权,这都表现得不合常理。 2020年5月28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提请抗诉书,查实高小军与张兰兰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建议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8月19日,西宁市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兰兰与高小军对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陈述不一致,且借款、还款的银行转账都没有凭证证明。张兰兰与高小军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虚构民间借贷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借用合法的民事审判程序,将高小军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张兰兰,损害了与高小军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1月11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城西区法院民事调解书,驳回张兰兰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案件点评】 空白借条不要签 虚假诉讼使不得 ——张小娟 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的“毒瘤”。近年来,虚假诉讼逐渐增多,虚假诉讼成因比较复杂,虚假诉讼行为人想达到的非法目的有很多种。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在办理该起案件时,检察机关主动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明虚假诉讼违法事实。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责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善于对案件中的异常现象和疑点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意识贯穿于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启动法律监督调查程序,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全面排查,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重点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理性,全面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能力,查明虚假诉讼的真相。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他人,签写空白借条,以免让自己身陷法律风波中。如果遇到虚假诉讼,可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案件线索,申请法律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