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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一男子险被骗,结局反转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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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4 09: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12日

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

发布消息

互助一居民在网上

遇上“县领导”要钱后

快速识破骗局报警

6月初,互助居民王先生添加一名男子的微信后,对方自称是“县领导”,还称“亲戚的公司急需用钱”,要求王先生转钱帮忙。不多时,对方给王先生发来接收转账钱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冒充领导诈骗”是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王先生多了一个心眼,多方打电话核实,确定所谓“县领导”是骗子冒充的。警方接到报警后,根据相关线索调查发现,王先生收到的银行卡的开户人为湖南籍的曾某。为此,办案民警前往河北、湖南等省调查核实曾某的相关情况。

民警多方查证发现,曾某名下办理的银行卡多达40余张,其中5张银行卡交易支付结算金额达500余万元,这5张卡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关。6月底,互助警方对曾某网上追逃。7月初,曾某被湖南省湘阴县公安局抓获。几天后,办案民警将曾某从湖南押回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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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落网后,民警核查发现,曾某在明知诈骗团伙利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在犯罪团伙“每办理一张银行卡可以得到800元报酬”的引诱下,办理了银行卡40余张,把自己的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及密码交给了诈骗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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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警调查

曾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卖出后

非法获利1.63万元

他的行为已经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前

曾某已被互助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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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再次提醒各位小伙伴千万要牢记

不听、不信、不转账

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来源: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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