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酒驾”这个问题
蜀黍强调强调再强调 查处查处再查处
但还是有个别不守规矩的驾驶员 不思悔改
6月25日,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行政拘留1名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人员 案件回顾 2021年6月1日22时40分许,李春某,男,互助县五峰镇人,驾驶号牌为青BA****小型轿车,沿互助县威远镇台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威远北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塘川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当事人李春某的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李春某于2018年12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东大队事故中队查获并予以处罚;李春某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李春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春某被送至互助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互助交警温馨提示 只要曾经因酒后驾驶被查处过 无论是间隔一天两天 还是一年、两年,或更长时间 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酒后驾驶既违法 又为安全埋隐患 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 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