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刘某某驾驶的青AP**30号小型轿车由果洛驶往西宁方向,16时许,当车行驶至227国道线659公里+400米处借道超车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7**5W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与同车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来源:青海交警 |